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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們使用您的相關信息,目的在于能為您提供更優質的客戶服務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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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非征得您的同意、或在法律的要求下、或已事先通知您,我們不會向任何外部機構披露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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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遵守對以上政策的承諾,錢景將竭力維護您給予我們的信任。
我們關注您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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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作資信審核,并確??蛻艟S持可靠資信;
iii.設計供客戶使用的服務或有關產品;
iv.推廣錢景的相關服務或有關產品;
v.使本公司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就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評核意向;
vi.根據對本公司有約束力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作出披露;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d.個人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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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資信調查機構;
iv.本公司有法律義務對之披露的任何人士;
v.本公司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e.信息查閱
任何個人有權:
i.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數據及查閱該等數據;
ii.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iii.查明本公司對于數據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f.根據條例的條款,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數據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甲方:投資者
乙方:北京錢景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雙方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誠實信用原則,同意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本協議是為甲、乙雙方之間關于甲方在使用錢景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交易服務所訂立的:
一、釋義
1、基金交易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是web端開發類庫,目的是為甲方通過乙方網站引導實現基金開戶、交易和查詢功能。 系統會直接提供可內嵌的基金交易界面,并支持開戶(開立基金賬戶、開立基金交易賬戶)、認購、申購、贖回、撤單、基金轉換、分紅方式設置和變更、交易密碼設置和修改、賬戶注冊資料查詢及變更等業務。對于交易查詢和行情功能,系統通過接口方式直接提供數據,由乙方自行設計展示界面。
2、電子交易:是指乙方按照本協議的規定,為投資者(甲方)提供的,投資者通過乙方系統從事賬戶管理和基金交易的行為。
3、投資者(甲方):指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發行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通過乙方提供的系統進行電子交易的投資者。
4、支付機構:指經乙方指定授權、并與乙方有合作協議的支付機構。支付機構可以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可以是發卡銀行本身。投資者從事電子交易時,資金往來均應通過支付機構劃付。
5、發卡銀行:指經支付機構指定授權、并與支付機構有合作關系的銀行。發卡銀行允許其銀行結算賬戶(借記卡)持有人,通過支付機構辦理基金電子交易相關資金結算業務。
6、基金賬戶:指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份額變動情況及基本資料的賬戶。
7、交易賬戶:是指甲方開立的記錄其通過乙方買賣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及份額變動情況的賬戶。
8、認購:是指開放式基金募集發售期內,甲方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9、申購:是指開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甲方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10、贖回:是指開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后的存續期內,持有基金份額的投資者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購回基金份額的行為。
11、基金轉換:是指基金存續期間,甲方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申請將其原持有基金(下稱“轉出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該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基金(下稱“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12、基金轉托管:是指甲方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從一個銷售機構的交易賬戶轉入另一個銷售機構的交易賬戶的行為。
13、定期定額投資:是指甲方通過乙方系統提交申請,約定固定周期扣款日期、扣款金額、投資基金的名稱等,由乙方系統于約定扣款日在甲方指定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長期投資方式。包括基金定投合約的設定、修改、終止等業務。
14、業務規則:是指乙方和乙方銷售之各基金管理公司制定的開放式基金交易業務規則及其修改或補充。
二、業務費用及資金清算
甲方通過乙方系統進行交易時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交易費用。包括認/申購費、贖回費、基金轉換費、銷售服務費、轉托管費等(詳見乙方銷售之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或更新招募說明書))。
三、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已經了解并完全理解使用電子交易可能遭受的風險,并自愿承擔該種風險及其可能導致的損失。
2、甲方在簽訂本協議之前,已經詳細閱讀了本協議中包括協議各方免責條款在內的所有條款,并已準確理解其含義。
3、甲方確認已詳細閱讀并理解、接受乙方銷售之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或更新招募說明書)、業務規則的所有內容及規定以及投資者權益須知。甲方自愿通過乙方系統辦理基金業務,并承諾上述業務視同甲方親臨乙方柜臺辦理。
4、甲方保證用于投資乙方銷售之各基金的資金來源合法,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5、甲方通過乙方網站接受信息服務后,均可在乙方網站上查詢甲方在乙方系統中的交易記錄。
6、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甲方開立基金賬戶和基金交易賬戶時,必須提供甲方真實姓名、甲方有效的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和甲方銀行結算賬戶信息,并接受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作支付機構驗證身份并保留甲方個人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碼、郵箱、聯系地址、在乙方的賬戶、交易信息、資產狀況等)。甲方保證所輸入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并對此承擔責任,如有變化,甲方應當按乙方導引及相關業務規則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因甲方未能及時變更賬戶信息等有關資料所可能導致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7、甲方知曉并同意,乙方網站交易查詢、行情數據查詢等相關服務的信息保存在乙方服務器上。
8、甲方承諾獨立使用本協議規定的電子交易服務,不與他人共享;甲方不利用該系統從事基金代理交易業務并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9、甲方確保其用于系統交易的設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對于因甲方的設備故障、通訊故障、設備遺失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和乙方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10、甲方應自行承擔其賬戶信息和密碼的保密義務。甲方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其賬戶信息和密碼,不應將密碼記載在任何他人可以看到的載體上,不應將賬戶信息和密碼告知任何第三方,并應定期更換甲方的密碼。甲方確認,凡是使用甲方密碼所進行的一切交易申請,均被視為甲方親自辦理的有效交易申請,是甲方真實意愿的表示。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致使密碼失密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己承擔,乙方和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為甲方提供乙方系統的信息服務。包括交易查詢、行情數據查詢等。
2、乙方向甲方提供信息服務時,需要向乙方獲得甲方的個人相關信息。甲方使用乙方的服務,將視為甲方同意乙方對甲方信息的獲取。
3、乙方保證乙方網站服務的安全性。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通過乙方網站向甲方提供基金交易服務和業務相關的其他服務,服務內容包括開戶(開立基金賬戶、開立基金交易賬戶)、認購、申購、贖回、撤單、基金轉換、分紅方式設置和變更、交易密碼設置和修改、基金賬戶與交易賬戶注冊資料查詢及變更以及將來乙方可能提供的其他網上交易服務等業務。
2、為了確保交易的安全性,乙方可以對系統進行更新升級。
3、甲方在交易過程中,乙方會以電子郵件、短信、電話的方式通知甲方交易進展情況并提示下一步操作,但不能保證甲方能夠及時收到通知。
4、乙方將運用各種安全技術和程序建立完善的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來保護甲方的個人信息,以免遭受未經授權的訪問、使用或披露。但乙方有權將從系統獲得的交易賬戶資料同步到乙方基金交易相關的其他系統中。
六、保密條款
1、本協議項下保密信息指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及履行過程中所獲知的其他方任何具有機密性質的商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項技術、步驟、想法、圖表、知識產權、交易機密、商業秘密、客戶信息、數據統計資料、營銷及市場策略、市場分析報告等。
2、協議各方對上述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非因法律、法規規定并經過法定程序或者事先經過披露方書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將保密信息披露給任何第三方,或者將保密信息用于本協議以外的目的
3、本條款保密義務為持續性義務,不因本協議的終止而終止。
七、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歸依法已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所有。除非另有約定,任何一方均不可憑借本協議取得另一方所擁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
八、違約責任
協議任何一方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違反本協議任何約定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由此造成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賠償相應損失。
九、免責條款
因臺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恐怖襲擊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正常履行本協議,不視為該方違約,但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消除影響及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不可抗力結束后,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十、協議的變更、解除
1、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協議。
2、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業務發展需要對本協議現有內容進行補充和變更時,在不損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補本協議內容的權利。本協議的修改時間和修改文本將公告于乙方的網站,或以其他乙方認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30日內未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則視同甲方已經對本協議的修改時間及修改文本表示認可。但乙方增加本協議第五條所述服務內容除外。
3、本協議簽署后,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業務規則等發生變更,本協議將作相應的調整。調整前不適應的內容和條款自行失效,并按照變更后的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執行。
4、本協議在甲、乙雙方簽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在申請開戶時,點擊“同意《基金交易系統銷售協議》”按鈕,即視為對本協議的簽署。
5、本協議在下述情況之一發生時終止:
(1)雙方簽訂書面協議同意終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3)甲方撤銷本協議項下設立的交易賬戶。
(4)因不可抗力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
(5)一方違約,守約方書面通知對方提出解除本協議。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爭議解決
1、本協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根據其進行解釋。
2、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甲、乙雙方本著友好、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將爭議提交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二、其他事項
1、本協議及其附件構成協議各方就本協議主體事項達成的獨立協議,應當替代以前的所有協議或任何其他口頭或書面承諾。
2、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任何部分被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本協議中剩余條款的效力、合法性或可執行性不受影響或被削弱。
3、未經書面表示棄權和變更,協議各方不能被視為放棄和變更各自的權利(包括法定和約定的權利);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遲延行使某項權利的行為不應視為該方對該項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任何一方保守行使或部分行使某項權利的行為不應妨礙該方以后對該項權利其他部分的行使。
4、本協議的任何內容不應視為在協議雙方之間存在為了任何目的的合伙、合資或代理關系。
5、除非協議其他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協議以外的第三方。
6、本協議壹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